勞動合同要去哪裏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要去哪裏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人事部門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合同沒到期被辭退怎麼賠償多少錢?
解僱方應該依照工齡進行相應的賠償,在公司工作一年應該有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若未經過培訓或轉崗,無正當理由而辭退員工,是不合法的行為,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若未經過培訓或轉崗,無正當理由而辭退員工,是不合法的行為,解僱方應該依照工齡進行相應的賠償;在公司工作一年應該有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一般只要是勞動者提出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都是不用給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的,除非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條款,但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勞動者沒有違法犯罪的情況,用人單位都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勞動者發放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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