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一)不予受理
法律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合乎法定條件,否則不予受理。具體地説,一是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二是雖屬法院主管但不屬該人民法院管轄;三是法律規定暫時不能起訴的。受理與否,關係到訴訟程序啟動與否,故應用裁定。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有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一經提出直接關係到該法院能否對該案行使審判權,不可不慎重行事,認真審查。審查認為異議有理,應裁定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異議無理,也應用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異議。
(三)駁回起訴
起訴涉及當事人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駁回原告起訴,重在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行使問題,故用裁定形式。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雖涉及實體問題,但又與程序密切相關。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的申請提出後得不到及時解決,必然影響程序順利推進。故法律規定解決這兩個問題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條件者,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執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許或不准許當事人撤訴
當事人撤訴,事關他們的處分權利。但在我國,當事人的處分權並不是絕對的,它需要輔之以人民法院的審查。撤訴成立與否,關係到訴訟程序能否繼續進行,故人民法院准許或不准許當事人撤訴,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中止訴訟是訴訟程序的暫時停止。終結訴訟是訴訟程序的非正常結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適用裁定。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補正判決書中筆誤是糾正判決中的局部失誤,不是法院從根本上改變對案件實體問題的認定,屬於程序問題,用裁定形式比用判決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終結執行
中止或終結執行涉及的是執行程序,中止或終結執行是有條件的。合乎條件,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仲裁機關製作的仲裁裁決書經當事人申請,應作為執行根據,但法律要求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申請後應認真審查。法律文書無誤時可交付執行,法律文書有誤時,若開始執行便會侵害對方當事人利益。根據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對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須用裁定。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公證債權文書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這是一項彈性規定,目的在於適應民事審判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因為法律不可能對適用裁定的事項一一列舉。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當解決的事項作出的權威性判定。也就是説,法院處理程序的事項,應當使用民事裁定,除了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以及對管轄權有異議是可以上訴的裁定,以及財產保全和先於執行裁定可以申請複議外,對其他裁定不服的,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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