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退休年齡怎麼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接近退休年齡的時候,多數還是會繼續工作的,而這個時候也是需要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勞動者接近退休年齡的該怎麼與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接近退休年齡怎麼籤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2、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滿時,己接近《》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0週歲),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辦理退休手續;如果不是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同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退職手續。
二、試用期員工能被辭退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要舉證證明勞動者在哪些方面不符合用人單位的哪些錄用條件。
鑑於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通常存在事實依據不充分、法律依據不準確、操作程序不合法的現實情況,茲提出以下四點建議,以供參考:
1、用人單位針對每個崗位需擬定錄用條件並應在勞動者入職前或入職時向勞動者公示。
2、用人單位還應對錄用條件予以合理界定、細化,以便在考核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時具有可操作性。
3、注意及時保留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有效證據。
4、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必須在試用期到期前送達勞動者。如果試用期已經過了,用人單位就不能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要慎重,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可輕言解僱,否則,極易引發爭議。
勞動者在接近退休年齡的時候,也是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的,因此若需要與單位簽訂合同的話,那麼簽訂的多半屬於勞動合同。此時,對於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中也是作出了相應保護的,單位是不能肆意侵犯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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