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再審申請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 勞動合同糾紛再審申請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繫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繫電話、郵寄地址;
(二)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六)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二、再審的特點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我國刑事訴訟中再審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但滿足特定條件(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之後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涉及到勞動合同糾紛再審的相關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原審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申請行為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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