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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有n+1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有n+1嗎?
律師解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不一定是N+1。
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
“N+1”僅適用於以下三種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且未能提前30日通知(如提前30日通知,亦無需支付代通知金),即: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而解除的。
除上述三種情形外,法律未要求用人單位“+1”,單位與員工協商願給的除外。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