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裏違約金如何約定?
一、勞動合同裏違約金如何約定?
勞動合同裏違約金如何約定的規定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者減少。
二、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三、相關內容拓展
1、確認有關違約實際損失的範圍和標準,以及有關違約金的標準,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考慮的,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設立有關的違約金即可以促使一方當事人積極嚴格履約,又可以保障使另一方得到充分的救濟,完全符合公平原則以及適當懲罰原則。
2、確認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功能,但沒有明顯高於可預見的實際損失的30%,不存在本合同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情形。
3、直接確認在訂立合同時,雙方一致確認《合同法》第114條在本案是不適用的,在沒有發生可以導致合同情勢變更的重大事由情況下,違約方在合同生效之後又主張適用《合同法》第114條的行為,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4、無條件明確放棄《合同法》第114條關於調整減少違約金的權利。
勞動合同裏對於違約金的約定並沒有對於賠償的金額進行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有各自適用的規章制度,對於不同情況下的違約金的金額也是有所不同的。一般發生違約的情況,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夠進行有效的商談,對違約情況和違約金的問題達成一致,這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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