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有效期是幾年?
勞動合同有效期是幾年
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可分為三種:
(一)有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的勞動法律關係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同意,還可以續訂合同,延長合同期限。
(二)無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閲的,沒有期限規定的勞動協議。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長期在一個企業等用人單位內從事生產或工作,不得無故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得無故辭退。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的工作崗位。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以勞動者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來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存續期間建立的是勞動法律關係,勞動者要加入勞動單位集體,遵守勞動單位內部規則,享受某種勞動保險待遇。
所以,勞動合同期限是沒有規定幾年的,因為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和不固定期限,具體規定幾年的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協商。
勞動合同期限如何填寫
勞動合同書裏的有固定合同期限和無固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為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試用期為 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最終以雙方協商為準。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只有少許空格需要填列,無固定合同期限只需在合同期限空格內填無固定合同期限和合同起始時間即可。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期限規定一般幾年的相關內容。我國勞動合同期限規定分為固定合同期限、無固定合同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合同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條款有哪些
1.勞動合同應儘量詳細地約定雙方的義務。約定雙方義務的益處既在於保證雙方按照合同嚴格履行職責,防止出現違約情況;也在於一方違約時,能夠有明確的處罰依據。對於企業來講,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職工的工作崗位及其具體職責,並明確對於該崗位工作的具體要求。這樣,員工有違反職責的行為,就有明確的處理依據。
2.勞動合同最好約定明確可行的違約責任和罰則。約定違約責任和罰責,既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更能夠成為日後作出相應處理的有力依據,上了法庭也不需要在違約責任問題上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為保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對於違約責任,主要是指違約賠償責任,可以由企業與職工雙方商定各種違約情形下具體的賠償數額;對於職工違紀的處罰方式,可以是警告、記過、扣工資、開除等。對於職工的違紀處罰,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可能太詳細,可引用企業規章的規定。
3.最好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或者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旦出現某些事由,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不再受勞動合同約束;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者發生某些行為,企業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但應注意,不能把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也約定在勞動合同中並規定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好處在於:一旦有約定情形出現,企業就可以不再履行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比如某公司約定:職工當月無故曠工2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補償金。如果按照法律規定,職工曠工2天,顯然不太可能被認為是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如果沒有上述約定,企業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很可能被判賠償。
勞動合同是對員工的法律保障,它基本保障了員工工作期間的一切事宜,明確規定了員工的各項用工信息。因此,勞動合同的年限成為了我們關心的問題,由於勞動合同的種類多樣,導致勞動合同有效期限並不固定,這是員工在簽訂初期需要考慮的問題。如果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向當地勞動局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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