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定勞動合同工作兩三年天辭退有賠償嗎?
一、簽定勞動合同工作兩三年天辭退有賠償嗎?
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需要支付補償金,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簽訂,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二、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後如何賠償?
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一般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1、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員工在日常工作中,沒有存在過錯行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給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但是如果員工違反了法律規定,給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但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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