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勞動合同必須籤嗎?
一、執行董事勞動合同必須籤嗎?
執行董事勞動合同不是必須要簽訂的。如果董事長是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董事長與公司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個人認為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股東並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和公司沒有勞動法上的關係,當然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股東擔任公司職務,公司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籤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如果董事長不是公司股東,非公司股東的董事長是公司管理者,如果也並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認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董事會的決議或聘書可以代替勞動合同的內容,不一定要另外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由上可知,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股東。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既是公司所有者,又代表公司,個人認為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二、簽訂的勞動合同丟了怎麼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丟失可以申請仲裁,但需要其他材料如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等。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材料: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
公司的執行董事並不是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董事長是公司的股東,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勞動合同丟失之後,並不影響自己申請勞動仲裁,沒有勞動合同,可以提交其他的材料,證明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例如員工的工資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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