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有騎縫章有效嗎?
一、勞動合同沒有騎縫章有效嗎?
勞動合同沒有蓋騎縫章,合同還有法律效應的。
勞動合同並不是一定要蓋章的,如果有用人單位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的情況下,即是沒有蓋章也是發生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沒有蓋章的情況下,與勞動者簽字的必須是用人單位的負責人。
2、勞動協議必須是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形下籤訂的。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另一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是指一方以給另一方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作出違背真實意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迫使另一方作出違背真實意願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實踐中,用人單位以要勞動者放棄法定權利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如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合同且無須給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給上社會保險,甚至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其意圖就是要免除其法定責任,這些條款均是無效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與行政法規因其系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制定,並具有全國範圍內的適用效力,才能規定法律行為的無效,除此之外的法律規範不得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而且,必須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為對任意性規範而言不存在違法的問題,例如當事人雙方約定6個月以上的試用期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一旦生效,勞資雙方都要按照勞動合同訂立的內容來約束行為,生效的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約束力的,並不是一紙空文和空頭支票,具有保障雙方當事人利益和督促履行義務的作用和意義。在雙方協商確認或一方存在過失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這時勞動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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