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
雖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時候,公司和員工都是有可能出現不願意續簽的情況,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其實很多時候都是公司不願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相信大家都知道在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會涉及到補償,那麼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有補償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 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注意,這是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後,規則有些變化。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續訂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考慮到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有必要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所以,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 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依據上述規定,可以做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 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基於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司法實踐中,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通常只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三、如果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員工已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則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可能要支付2倍經濟補償
這主要是基於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全國絕大多數地區(上海除外)認為如果第二次合同到期時終止合同的決定權在勞動者而非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終止而要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強行終止合同的,屬違法行為,需按照經濟補償的2倍支付賠償金。
其實可以理解為因為公司原有而導致雙方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沒有續簽,而之後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也就會消滅。結合《勞動合同法》裏面的規定,這個時候作為公司應當給予員工一定的補償,而要是員工因為公司降低了福利待遇而不續簽的話,則此時也可以要求公司補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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