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自動順延效力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之後是需要續期的,但是也存在順延的情形,關於順延的合同,我們很多人接觸得很少,所以不是很清楚,但是合同順延的效力跟合同的續簽也是不一樣的,下面就由小編來告訴大家勞動合同到期後自動順延效力是什麼?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1、《勞動合同法》所規定勞動合同可以順延的情形
説起勞動合同的順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列舉的幾種情形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勞動合同“法定順延”的情形,而本案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到期自動順延”,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2、勞動合同中“約定順延”的條款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合同期限”、“無固定合同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本案中,用人單位表示簽訂這份自動順延的勞動合同,其實質是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的觀點是否正確呢?
我們認為,此類約定了“自動順延”條款的勞動合同並不屬於上述三種勞動合同之中的任何一種。一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就不會再出現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情形。而本案中勞動合同三年期滿後,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有選擇不續簽或不順延,終止勞動合同履行的權利,這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性質與特徵並不相符。再説,如果“自動順延”的條款生效,那麼連續簽訂二次合同後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就會變成一紙空文,這顯然違反了立法本意。
因此,我們認為,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就使勞動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種法定類型。根據勞動合同類型法定的原則,超出的類型不具有合法性,此類“約定順延”的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3、勞動合同續簽的簡化形式
在實踐中,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對於勞動合同的續簽無其他異議,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續簽時,可製作《勞動合同續簽確認書》,對雙方續簽的意思表示及原合同條款的繼續履行作一個書面的確認,如此形式上相對比較簡化,同時也符合了勞動合同續簽的法定要求。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到期後自動順延效力的相關內容,勞動合同順延必須滿足相應的法定情形,如果不滿足相應的情形的話是不能發生順延效力的,法定情形在上文當中小編已經為大家列舉出來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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