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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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包括立即解除、預告解除等等。針對不同的解除方式,具體包含的情形是不同的。只有符合了規定的情形之後,才能採取對應的方式來解除合同。那單位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就立即解除看,用人單位方面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還包括被人民法院處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
勞動者一方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如在試用期內、單位強迫職工勞動的,以及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
二、單位預告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就預告解除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提前30日通知對方解除。這裏須注意的是,預告解除的情況下,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要求是不同的。用人單位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若干情形下,預告解除合同,包括職工患病方面的原因、職工不能勝任工作以及變更合同時達不成協議等,還包括依法需要集體裁員的情況。在其他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隨意予以預告解除。而對於勞動者而言,勞動法賦予勞動者選擇職業的自由,不管簽訂的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均可根據本人意願,提前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即無條件的預告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如果涉及賠償等問題(如支付培訓費),則應先將相關事宜辦理完畢,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關於如何確認和受理勞動爭議的覆函》(勞辦力字〔1992〕28號)規定,如果勞動合同制職工被企業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併為此而引起爭議,應根據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來確定是否屬於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相應的約定,那麼這類爭議就應確認為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實踐中,無論單位是立即解除合同還是預告解除合同,此時要是不滿足規定的情形,那麼就是不行的,屬於違法行為。而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此時勞動者可以依法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要求做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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