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主體資格有哪些?
用人單位的主體指的是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户、其他組織等,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也是用人單位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什麼?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具體説來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與其他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條件,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和個人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主體之一的勞動者包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主體的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從我國的法律上看,所謂用人單位,即法律允許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組織。這些組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在用人單位的範圍上有所擴大,新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各類民辦院校、科研院所等。
勞動合同在簽訂時是需要對主體進行認定的,雙方必須基於實際的工作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應當本着公平平等自願的原則來進行處理,並且需要對必要的條款進行明確,後期如果主體之間存在矛盾糾紛的,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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