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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是什麼?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是什麼?

1、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追訴標準

《鐵路法》第七十一條 鐵路職工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鐵路運營事故的,濫用職權、利用辦理運輸業務之便謀取私利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情節嚴重程度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註銷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採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後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對於從事鐵路運營業務等的鐵路職工,在工作的時候是不能過分自信的,這是由於一旦此種過分自信的過失行為,導致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發生,那麼該職工可能就需要承擔行政、刑事等方面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