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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加班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因加班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一、因加班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休假的規定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時制度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休息日最低保障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 法定假日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工作時間延長限制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禁止違法延長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不給加班費怎麼辦

《勞動法》第44條中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費。也就是説,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由企業決定。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補休,又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經濟補償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自身因對加班時間不滿意,對加班費報酬不滿意但單位沒有違規的情況下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只要單位違規,未支付應當支付的加班費或是加班時間不合規就可以索要補償金。我國對加班時間、加班報酬有明確規定,當單位未支付時,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或提起訴訟。勞動者勝訴後可得到一定比例的經濟補償金,前提是勞動者加班是被迫的而不是自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