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四)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非法行醫與非法行醫罪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行醫與非法行醫罪兩個的程度有輕重之分,行政法上的非法行醫行為程度肯定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只是行政機關針對這一行為作出一個行政處罰。
刑法上的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在法律上刑法具有謙抑行,能被其他法律法規所評價的行為,儘量不用刑法來評價,因為刑法的懲罰性較為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這一司法解釋起草的背景和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指出:要嚴格區分刑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罪和行政法規的非法行醫行為。
1、對於違反執業醫師法的規定,超過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診療活動的,目前不宜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2、對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進行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從事診療活動,可以進行行政處罰,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醫罪處理。
3、單位不能成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4、鄉村醫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但根據有關規定,經縣級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後,在鄉村醫療機構從事一般醫療服務的,不能按照非法行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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