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訂立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設立解除合同的事項,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規定,只要出現了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勞動者去用人單位工作的時候,用人單位往往會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定的年限,則可以改簽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要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此時是需要注意相關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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