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辭職有違約金嗎
員工主動辭職有違約金嗎
不需要進行支付違約金。
新勞動法中規定,只有以下兩種情況,勞動者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餘情況外的約定都不符合法律規定。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主動辭職一般不需要付違約金,不過如果是在試用期或是在合同內,公司對你做出相應的專項培訓,那麼你就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一般來説,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費用。但如果是在合同內相應的培訓沒有來得及進行的話,那麼產生的費用則不應該由勞動者承擔。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保密條款或是簽訂保密條例的勞動者來説,在約定解除或是在終止勞動合同之後,在限制期內應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反之勞動者如若違反保密條例中的內容,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用人單位可向勞動者追究責任,要求支付違約金。
辭職違約金問題
首先説一下違約金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有兩種,第一種是服務期,就是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起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就是説雙方協商後,如果你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需要支付給公司違約金。
那第二種情況就是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就是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這個約定的可以支付單位違約金。
在勞動者走正常手續辦理離職是不需要進行支付任何違約金的。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來,讓勞動者離職,那麼用人單位是需要進行支付一定的賠償款,具體賠償多少,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決定的,如果不支付是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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