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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實質要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實質要件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的實質要件有哪些?

1、主體資格合法。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作為主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文體部門招收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須經勞動人事部門特批)。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合法,指用人單位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依法從事生產經營和其他相應的業務,享有法律賦予的用人資格或能力。

2、合同內容合法。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這裏, “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就是法律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強制性規定。假若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為十個月,由於違背了上述“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強制性法律規定,顯然是無效的。

3、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因為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所以是無效的。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這樣的勞動合同也應無效。

4、合同訂立的形式合法。

《勞動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對於以口頭、錄音、錄像等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均無效。

二、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收入;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三、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常見花招

目前存在部分企業濫用的情形,比如試用期滿才籤、試用期很長、工資很低、試用期不參加社保等。

1、首先要明確,可以有也可以沒有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內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企業不能以試用期為由不簽訂勞動合同,且試用期內也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工資也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長短也有講究。勞動合同期限個月以上不滿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個月;年以上不滿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個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不能隨意調整崗位工作地點、合同內容。雙方應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至於單位可隨時調整員工崗位、地點,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則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一旦單位在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地點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如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而雙方又無法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則可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企業應支付經濟補償。

4、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備條款合同內容:雙方應確定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很多企業嚴重超時加班,有的還規定:單位可以根據生產需要,隨時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不得拒絕。

5、患病非因工負傷有相應待遇。企業應依法為職工參加社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在醫療期內應有病假工資常見花招:一些用人單位常以參加社保職工也要交錢、有員工不願參保為由,不為員工參保。還有些單位規定,員工患病停工治療的沒有工資。用人單位應依法參保並將為勞動者辦理參加社保手續和扣繳社保費的情況如實告知職工。

6、用人單位的“生死合同”無效。一些單位沒有明確告知勞動者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有些合同還規定,如果因為勞動者“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發生的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之類的“生死合同”條款。 專家指導: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衞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這種告知等義務是法定的、無條件的,不能等勞動者諮詢才告知。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構成勞動關係的主體,而勞動合同則有其他更多的要求。員工有任何不情不願的因素在其中,都沒有必要勉強在合同上簽字,當時發現勞動合同的問題就要當面提出來,或者口頭上和公司形成的相關約定也都是不作數的,勞動者對此要有基本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