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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生效實質要件有哪些

遺囑生效實質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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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實質要件是否合法,直接關係遺囑能否真實地表達立遺囑人分配遺產的意志,是遺囑是否有效的核心問題,那遺囑生效實質要件有哪些?另外,據相關統計顯示,在法院受理的遺囑繼承糾紛中,有60%的遺囑被法院宣告無效,而遺囑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是遺囑無效的主要原因,所以不僅要重視遺囑的實質要件,也要重視遺囑的形式要件,那具體來説遺囑生效的形式要件是什麼?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遺囑生效實質要件有哪些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二、遺囑生效的形式要件是什麼

1、遺囑必須採用法定形式。具體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2、每種形式的遺囑都有其獨特的形式要求,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5)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見證人必須符合法定要求,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訂立遺囑時,最好請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幫忙,幫助你審核遺囑的形式或實質要件,甚至直接按照立遺囑人的意思參與到立遺囑的過程中,保證遺囑的合法有效,使得立遺囑人去世後能夠按照所立的有效遺囑進行具體的遺產分配,避免引起繼承人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