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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期限是如何的?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期限是如何的?
律師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法律並沒有相關具體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在於:在這個用工制度下,雙方都不約定試用期並一般是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