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合格是否可以延長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與新入職的勞動者進行試用期約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此時關於試用期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而實際作出的期限約定則需要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那要是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合格的話,此時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試用期不合格是否可以延長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但是,實踐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未達到六個月的上限,用人單位可否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後以勞動者不符合要求為由延長試用期至六個月呢?我們認為,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屆滿的,如果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於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同樣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在試用期解除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合錄用前提的;
(二)嚴峻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軌制的;
(三)嚴峻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對完本錢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峻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劃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旬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劃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鋪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由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因此當事人之間也是可以協商不約定試用期的。但如果進行了約定的話,則約定的內容就不能有違相關法律中的規定。要是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合格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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