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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籤會怎麼樣

《勞動合同法》授予了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下的單方解除權。因此,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服務期協議,但是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受服務期協議的限制,同時應當按協議約定按比例返還勞動者墊付的相關培訓費用,但無需支付違約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導致合同無效的:
(6)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若用人單位未發生上述情形,服務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未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不履行勞動合同而離職的,則構成違約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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