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履行原則的內容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法全面履行原則的內容有哪些?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即全面履行原則,又稱之為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項原則的意義在於指導和監督當事人保質、保量地、按時全面完成合同的義務,防止違約情況的發生,藉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約全面履行原則是決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違約的法律標準,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違約責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標的適當。即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勞動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交易慣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點適當。應按合同所約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則,即構成違約。
二、訂立勞動合同,遵循哪些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3條明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包括以下5方面內容:
1、合法;
2、公平;
3、平等自願;
4、協商一致;
5、誠實信用。
而在《勞動法》第17條,確立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僅有以下3方面內容:
1、平等自願;
2、協商一致;
3、不得違法。
二者相比,《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誠實信用”的規定。這樣規定體現了“公平”對於勞動者的現實意義,而“誠實信用”對於倡導誠實美德,促進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是什麼時候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的,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法是專門來保護勞動關係的相關法條,但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就需要按照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從而還要公平簽訂以及協商一致的原則來進行簽訂合同,只要合同一旦成立雙方的責任就會由自己來進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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