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司沒簽勞動合同怎麼申請賠償多少?
有些職工自己心中不是不清楚公司正常的做法必須是自勞動關係形成之日跟自己簽訂書面的合同的,可是該職工自己就是始終不開口去提醒公司,等到時間到了以後就開始考慮在我國公司沒簽勞動合同怎麼申請賠償多少的這個問題的。接下來,大家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在我國公司沒簽勞動合同怎麼申請賠償多少?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自員工入職起,用人單位就需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關係的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
解決勞動爭議主要適用的途徑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這些途徑,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徵和效力。
和解指爭議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通過協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相互讓步或讓一方讓步,從而求得矛盾的解決,和解後當事人仍然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權利。
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説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辦法,分為訴訟或仲裁中調解與訴訟或仲裁外調解,此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特徵。
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它既有勞動爭議調解的靈活快捷特點,又具有可強制執行的特點,是指對某一事件,某一問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約定或在爭議發生後協商確定,或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將爭議自願交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或機構依法進行裁決。
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經過申請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勞動爭議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即該勞動爭議案件已經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的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三、事實勞動關認定的條件
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沒有支付報酬的,其性質只能形成的是幫工關係;
第二,勞動者付出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或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
如果雙方沒有形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那麼,雙方是平等的民事關係,無法形成勞動關係;
第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發放“工作證”或“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的名義工作。勞動者對內必須是能被視為用人單位的一員的,對外能代表用人單位的,雙方才能存在僱傭關係;
第四,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必須達到一定的期限。雙方沒有在一定期限形成固定的勞動僱傭關係的,也只能形成勞務關係。到底雙方應具有多長期間的勞動僱傭,才能成為事實勞動關係,至今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公司沒有籤勞動合同的賠償是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自己頭一個月的雙倍的工資標準,不過小編想要説的是,如果您就是從第二個月開始單純的針對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跟公司索要賠償,搭進去的時間跟精力到最後比自己獲得的賠償數額可能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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