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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業搬遷員工安置政策有哪些

企業搬遷職工安置政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政策。搬遷企業應當與員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企業與員工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不成一致,或員工不願隨企業搬遷到新工作場所的,企業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社保政策。凡列入搬遷計劃的企業,在原參保地的社會保險帳户可以繼續保留,並可在新註冊地再開立一個社會保險帳户。企業搬遷後社會保險關係要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行屬地管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般企業搬遷員工安置政策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