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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登報的步驟是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登報的步驟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登報的步驟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登報的步驟為:第一,應先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無法直接送達,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

第二,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這是未郵寄送達的證據。

第三,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有兩種選擇:一、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最終判定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那麼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間的工資待遇等也應一併支付給勞動者,因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身就包含勞資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工資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題中應有之義。

在實踐中,很少有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因為勞動關係具有人身屬性,在已經失去用人單位信任的情況下,可以預見到勞動者在該單位的發展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更多的勞動者會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而另尋出路。

用人單位擬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解除程序和解除理由都須合法,任何一個環節出了瑕疵,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在用人單位涉嫌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是要求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而解除勞動關係。

二、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1、概念不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2、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3、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4、適用範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性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適用於所有合同。

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所以説,解除勞動合同登報的步驟首先從有關部門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給當事人,如果不能直接送達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作為開始,直到有關部門在得到未能郵寄送達的證據後,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法作為結束。

標籤:勞動合同 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