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需要先進行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不能超過,否則,法院也是不能受理的。
依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對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2.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申請勞動仲裁程序是怎麼樣的?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仲裁的日期。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在雙方產生糾紛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走法律的程序來進行解決,但在申請時一定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在對仲裁結果不服時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自己的證據齊全,那麼法院就可以受理自己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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