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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單位扣工資怎麼算合不合法?

被單位扣工資怎麼算合不合法?

一、被單位扣工資怎麼算合不合法

一般説來,用人單位拖欠就業者工資有兩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遇到了人力不能抗拒的災害等原因,或者確實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困難,不能按時發放工資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向就業者説明情況,徵得就業者們的同意,延期支付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由各省、市、自治區的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就業者應理解用人單位的困難,正常工作。

(二)用人單位故意拖欠工資

故意拖欠工資就是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發工資的時間後而沒有發放工資。這種情況目前也不少,就業者應該與用人單位交涉,敦促及早發放工資。如果不能解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爭議仲裁。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而扣減就業者的應得工資。

剋扣工資不包括以下情況:

1、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的;

3、已制訂並且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中規定的;

4、用人單位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就業者工資必須下浮的;

5、就業者請事假減發的工資等。

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除了支付就業者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相關法規

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我國工資支付的法律規章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工資應當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無故拖欠不包括:

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 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除上述情況外,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三、遲到扣工資合法嗎

1982年國務院頒佈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的罰款權,這是我國勞動法律關係中對企業職工罰款的直接法律淵源。然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也就是説,2008年1月15日以後,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

可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仍然在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且這種做法還被一些法律理論和實踐所接受。理由有二:

首先,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保障企業和僱主進行正常、有效的勞動管理和企業管理,維護企業和僱主的合法權益。法律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顧;

其次,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被單位扣工資要看是何種情形,勞動者因自身問題耽誤工作,適當扣除部分工資是合法的,不同公司會有不同的規定。因各種不可抗力,單位無法發放賠償屬於正常現象。法規中寫明不屬於剋扣的情況基本有五種,這些情況不用賠付補償金,不合法的情況要賠償工資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