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永久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一、續簽永久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續簽永久勞動合同是合法的,這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那麼法律不會做出過多限制。
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勞動合同期滿)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即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以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時,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的關係是什麼?
1、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説,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2、試用期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鈎,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肯定是需要仔細的閲讀勞動合同的內容,然後再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履行義務,同時需要建議大家注意繼續簽勞動合同,也是需要雙方事實協商一致同意的,否則是不能夠續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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