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永久性的簽訂可以嗎?
一、勞動合同永久性的簽訂可以嗎?
永久性的簽訂勞動合同是可以的;依據合同的期限有三種,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接近於永久的合同,用人單位是不得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有什麼特徵?
勞動合同有其明顯不同於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這主要是指:企業、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必須是16週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係。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係,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並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
3、勞動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報酬,故為雙務有償合同。
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為了穩定社會秩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定,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
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這一特徵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於當事人權利義務規定,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是可以由單位和勞動者進行簽訂的,只要雙方協商好那麼就可以保障到此合同的效力,但只要簽訂之後雙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合同的簽訂就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這樣才能長久性的達成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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