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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中適用決定的情形

民訴中適用決定的情形
律師解析:民事決定的適用範圍也很廣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適用於下列問題:
(一)申請回避。
(二)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採取強制措施。
(三)當事人申請順延訴訟期間。
(四)審判監督程序事項。以上決定中,關於迴避問題的決定,申請人不服,可以在接到決定時,向作出該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