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機關食堂員工勞動合同需要賠償金嗎?
一、解除機關食堂員工勞動合同需要賠償金嗎?
單位在合同有效期內,解除機關食堂員工的勞動合同,單方面不再繼續聘用員工,或者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依然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因為這種情形也是屬於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根據自己的員工在工作單位的工作時間來決定給予多長時間的這個經濟補償待遇。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有什麼?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3、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三、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怎樣賠償?
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單位單方面解除機關食堂員工的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來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分為三種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的情形,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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