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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合同備案法律規定有哪些?

廣東省勞動合同備案法律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是員工與企業簽訂的用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文本,為了全面準確瞭解社會就業和失業情況,一些地區政府部門對勞動合同備案作出了規定。鑑於平時我們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比較熟悉,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廣東省勞動合同備案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法律和部門規章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15修訂)

第六十二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後,應當於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於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廣東省相關條例和規章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於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就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於十五日內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為勞動者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按未辦理登記或者備案人數處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就業失業登記辦法》的通知

第二章 就業登記

第五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通過單位招用、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等形式在本市實現就業的人員,應當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首先要進行用人單位信息登記。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初次招用勞動者的,需在用人單位成立或招用勞動者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用人單位信息登記手續。

(一)辦理用人單位信息登記手續,應當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1、《廣州市用人單位資料登記表》;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和複印件;

3、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副本或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和複印件。

(二)用人單位因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組織機構代碼證、經營地址等單位主體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應先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把一份勞動合同交勞動者本人,並由勞動者在《廣州市就業登記表(用人單位)》上簽名確認。用人單位自招用勞動者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需提交如下資料:

1、勞動者的身份證複印件;

2、《廣州市就業登記表(用人單位)》電子版;

3、經勞動者簽名和用人單位蓋章的《廣州市就業登記表(用人單位)》打印簡化版一式三份;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1)招用失業登記有效期內的勞動者,需提交其《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2)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需提交本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以上兩項,以下均簡稱《報到證》)複印件;如《報到證》上註明的單位名稱與用人單位不一致的,需先到市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調整手續;

(3)招用異地務工人員,需提交勞動者在本市的居住證明(《廣東省居住證》)複印件;

(4)招用育齡女性異地務工人員,需提供其有效的計劃生育證明;

(5)招用殘疾失業人員,需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複印件;

5、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自續簽之日起30日內辦理就業登記;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於15日內辦理就業情況變更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辦理勞動者續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登記手續,需提交以下資料:

1、《廣州市就業登記表(用人單位)》電子版;

2、經勞動者簽名和用人單位蓋章的《廣州市就業登記表(用人單位)》打印簡化版一式三份。

第十條 勞動者通過靈活就業形式實現就業的,應在就業後30日內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需提交如下資料:

(一)身份證原件;

(二)《廣州市就業登記表(靈活就業人員)》一式三份及其電子版;

(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1、失業登記有效期內的勞動者需提交《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2、異地務工人員,需提交勞動者在本市的居住證明(《廣東省居住證》)複印件;

3、育齡女性異地務工人員,需提供有效的計劃生育證明;

4、殘疾人員需提交《殘疾人證》複印件。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供的就業登記材料齊全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即時受理辦結,並在《廣州市就業登記表(用人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打印簡化版加蓋“就業失業管理專用章”。對人數較多或需要由前台錄入資料無法即時辦結的,可以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約定辦結時間。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供的就業登記材料不齊全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因故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且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提出申請的,可以補辦就業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補辦就業登記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補辦就業登記申請書;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

(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辦理就業登記的其他資料。

作為勞動力流入大省,廣東省在勞動相關立法和執行監督方面規定的非常全面和詳細。建立勞動合同備案制度,有利於政府更好的瞭解市場就業整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用人單位需要了解這一規定,以免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