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勞動合同違約金是如何賠償的?
一、單方勞動合同違約金是如何賠償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勞動法規對員工違約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有嚴格的規定:
1、培訓費:是指“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的費用。關鍵是公司要拿得出憑證,而且是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的支付貨幣的憑證。
2、如果培訓費屬實,也要“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與賠償金一樣嗎?
勞動合同違約金和賠償金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兩者之間的區別:
1、是否寫進合同。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只要合同中寫進了違約金條款,那麼一方當事人違約後就要按照合同中該條款的約定給付違約金。而賠償金的給付是按照實際造成的程度來進行的,無論合同中有無相應的條款。
2、是否造成實際損失。由於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違約方有違約的事實,而不論對方是否存在損失,因而使違約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懲罰的性質。而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不僅是勞動者有違約的事實,更重要的判斷依據是要有實際損失,賠償金通常具有補償的性質。
3、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關係不同。由於違約金是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因而實際發生的損失可能與約定的數額可能不一致,而賠償金是完全根據實際損失的大小來確定的。
4、是否適用等分原則。違約金不與實際損失相聯繫,只要約定符合一般的社會標準和勞動者的承受能力。而賠償金是與實際損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給予勞動者特殊福利待遇並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隨勞動者的服務年限而下降,因此應當逐年遞減。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只會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用人單位提供了專項的培訓費用,第二種就是簽訂了競業限制的條款,而勞動者存在違反的情形,對於賠償的標準就需要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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