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合同全部保留合法嗎?
一般來講勞動合同簽訂後應一式3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1份。在鑑證勞動合同時,鑑證部門留存1份。因各地的情況不一樣,簽訂勞動合同的份數應根據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來確定,至少要保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各有1份。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該條文將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拿一份,勞動者拿一份勞動合同的意思明確予以規定,雙方應依法履行
2、勞動合同通常一式兩份,是為了方便合同的雙方都能保留作為證明,也便於雙方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雖然單位提出保管勞動合同是為了員工考慮,但在法律上確實存在不合理性。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是應該提供一份合同給員工自己保管。除非員工要求單位代為保管,那另當別論。勞動部門既然將勞動合同設為一式兩份,那就應該是用人單位、員工各一份,這樣做既是對員工利益的保護也是對企業利益的保護。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註明簽字日期,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合同需雙方各持一份,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補籤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應是一式兩份甚至多份,簽訂一式一份的合同,如一方對合同進行改動,另外一方很難維權,因而極易引起糾紛。
公司只簽了一份勞動合同,只要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了就有效,勞動者有權利要求單位提供一份給勞動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勞動者可以反饋的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提供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勞動關係要確定時,簽訂的勞動合同,還是依法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各自保留一份比較好,對於雙方來説這是維權的證據,這可是有力的維權證據,因此勞動者不能輕易把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保管。
在近幾年的社會生活中,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提高,也會在入職新公司後要求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也需要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雙方的具體行為,並且也要寫明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在雙方簽訂完勞動合同後,合同也需要一式兩份,並交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處進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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