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只有一份公司保留合法不?
勞動合同只有老闆一份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積極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我國的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協議書,以合同的一般習慣必須是雙份的。在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如果是用人單位來籤勞動合同,只拿了一份合同的,即使已由雙方正式簽名蓋章,但還是違規的。
要是公司只拿了一份勞動合同,那麼其實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積極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協議書,以合同的一般習慣必須是雙份的。所以,在實際中,公司來籤勞動合同,只拿了一份合同的,即使已由雙方正式簽名蓋章,但還是違規的。因為在勞動法律中,這種勞動合同需要勞動者與公司各執一份。
在實際情況中,勞動者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應該是籤兩份,而不是一份合同,勞動者與公司各執一份。而且,勞動合同需要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簽字蓋章後才能生效。
還有就是,有些公司來籤勞動合同,裏面沒對工作內容明細,那麼這份合同也不算正式的合同。而一般的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下面幾個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在這裏面,其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還是比較重要,因為《勞動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所以由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都在這裏,一旦發生糾紛公司會以此提請仲裁,這樣就會使勞動者處於不利的地位。
最後,現在有些公司明着是跟籤合同,根本上就沒有實際的合同,一旦簽名確認了,可能會損害到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勞動者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多注意一下,不管是用人單位要求還是他故意不給屬於自己的一份勞動合同,都是違規的,而且如果只簽訂一份合同的話,那麼這份合同是無效的,這時候就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必要的時候通過積極申請法律來為自己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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