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年的訴訟時效是什麼時候起算?
一、勞動合同一年的訴訟時效是什麼時候起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就是指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時間。任何訴訟時效都有一個開始的地方。可以説,民事訴訟時效起算點有如萬丈高樓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任何訴訟時效的案件糾紛,不弄清楚訴訟時效起算點,根本無法展開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訴訟時效的問題才能順利解決。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法定事由:①不可抗力;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③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在最後6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後6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如果法定事由的消除發生在訴訟時效最後6個月內,訴訟時效屆滿則為中止事由消除後滿6個月。
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後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勞動合同的訴訟時效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處理,特別是對於的訴訟行為的提出,應當在訴訟時效內提出,對於超出了訴訟時效的,司法機關是可以不予受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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