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從什麼時候算起
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訴訟時效起算的基礎是民事權利主體能夠行使請求權。能夠行使請求權,但卻不行使,訴訟時效便從此開始起算。“能夠行使請求權”,這不是主觀的標準,而是一個客觀的標準。不知道權利受到侵犯的事實,也就不能夠行使請求權。但權利人也可能由於自己的過錯沒有及時瞭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因此,訴訟時效開始起算的時間就是權利主體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在合同關係中,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的事實,就是訴訟時效開始的依據。但在有些情況下,權利遭到侵犯之時,並非就是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時,例如,寄存他人之處的物件被變賣,這就要從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財產被侵犯之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所謂“應當知道”,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即使當事人因主觀過錯,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也應當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權利人以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為藉口而規避訴訟時效。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民事案件千差萬別,因此,具體到各個案件,其時效的起算點也不相同。
通常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附條件、附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點應為條件成就、期限到來之時。而在此之前,債權人所享有的為期待權。
(2)約定履行期限的,從履行期限到來之時起算。
(3)履行期限沒有約定的,從權利人首次主張權利之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4)標的為不作為的請求權,從義務人有違反行為之時起算。
(5)因違約行為而發生的強制實際履行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違約金請求權,從違約行為成立之時起算。
(6)對侵權損害賠償,從權利人受傷之日起計算,傷害在當時沒有被發現,後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害確診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關鍵是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何時被侵害。在不同的案件中,因具體請求權的根據及標的不同,在決定應當知道之時這點上有種種差異。
當事人如果想要進行起訴的話,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需要在訴訟時效的7天以內進行起訴,這樣才能防止對方當事人對訴訟時效進行抗辯,訴訟時效計算的時間一般是從知道或者是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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