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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給員工賠償金嗎

勞動合同不給員工賠償金嗎

一、勞動合同不給員工賠償金嗎

如果公司需要提前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要支付員工賠償金的,那麼此時公司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對員工作出賠償才行。一般這個賠償金都是根據員工在該公司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沒有繼續沿襲之前的規定,針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做了新的規定,即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根據新法的規定,勞動者無法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主張賠償金,必須通過勞動監察程序主張權利。

二、用人單位需支付賠償金包括以下5中情形: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超過的期限以試用期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賠償金)。

4、下列情況企業要限期補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按大於50%,小於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企業在正常情況下給個人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年限不封頂,高薪者另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了勞動合同的,且沒有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那麼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要求單位儘快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方面還逾期不賠償的,那麼公司會受到勞動部門相應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