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到期違約金嗎
一、員工辭職勞動合同沒到期違約金嗎?
一般來説沒有違約金。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説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計算?
勞動法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在實踐活動中,採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但是,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些地方性法規規定了違約金限制,如北京地區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為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只有特殊情況才能約定違約金,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了培訓協議的或者那些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然而,對於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並不僅限於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還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
所以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履行相關義務,以免由於行使權利不當而惹禍上身。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不辭而別、擅自離職等行為,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典型。其實,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只要履行相關的義務,也是可以充分保障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
員工提請一個月向用人單位遞交了辭職的申請,就可以不用賠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給員工提供了培訓的費用,並且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沒有按照簽訂勞動協議履行就屬於違約,就要給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能高於培訓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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