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跟老闆談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一、怎麼跟老闆談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國家對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非常明確,應當尋找法律依據與老闆溝通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直接訴訟到司法機關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標準,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為標準,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一)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標準,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為標準,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此中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然何為工資?何為應得工資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税,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並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於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二)計算經濟補償中勞動者工作年限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並沒有與之前相關法律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相沖突,之前法律若對經濟補償金有相關規定的,仍舊適用。只有既符合舊法又符合新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年限才可以連續計算。按照舊法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即使新法規定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年限也只能從新法施行起算。
此外,用人單位在實踐中需注意,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列》第二十五條規定,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雙倍賠償金)的起算是從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區分勞動合同是否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訂立!
(三)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四)逾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責任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後,勞務合作關係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勞動者進行一定數額的補償,這是法律所允許和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主動就經濟賠償金的相關事宜與用人單位積極溝通,儘量達到一致意見,如果協商無效就需要通過司法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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