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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病事假工資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病事假工資的區別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病事假工資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在事假不發工資,病假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工資。若出現員工請事假的情況,企業按照員工的實際工作天數折算相應的應扣除工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工資是勞動報酬,事假是因私事不出勤,自然不應有報酬,根據勞動部《關於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幾項規定的通知》(59中勞薪字67號)第二條第1款規定,員工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實行月薪制的,應當按月薪÷月計薪天數21.75扣除工資。

2、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員工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病假工資,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自主確定。

二、單位不支付工資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並不當然廢止,但是現實中有些地區允許勞動者選擇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有些地區則只能通過勞動保障監察來主張賠償金。因此在實踐中,勞動者還要根據所在當地的政策或者尺度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1、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這種違法行為;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大家可以清楚事假假期幾天,工資便會按照請假天數扣除,那麼如果是病假的話是不會扣除全部工資的,勞動法中有規定病假工資要按規定發放,如果有單位不支付病假工資的,那麼勞動者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