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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產假薪資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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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產假薪資的問題,有的人認為該員工未上班,不應該享有相應的勞動報酬,而有的人認為產假是該員工應該享有的福利待遇,基本的薪資還是應該正常發放,那麼,勞動法中關於產假薪資規定究竟是怎麼樣的呢?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解決這個疑惑。

勞動法中關於產假薪資規定是怎樣的?

2017年勞動法對產假工資的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 30天(晚育)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説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所以,勞動法中關於產假薪資規定是分為四種情況的,保胎假的薪資是按照病假髮放,只是需要醫生開具相應病假證明;產假前,若公司批准提前休產假,工資按照以往的實際80%發放;產假中的,按照本季度公司平均工資進行支付的;哺乳假期間是按照工資的80%發放,延長期間按照70%發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