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違約算什麼?
一、簽了勞動合同違約算什麼?
簽了勞動合同違約算違約行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從法律的角度説,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且與該勞動者訂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以及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負有保密義務而產生的競業限制協議可以約定違約金外,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給勞動者設置違約金條款。而且即使在上述兩種情形下,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按照合同當中所約定的具體的事項來進行一定的處理,如果説勞動者提前離職的話,在普通的勞動合同當中是不屬於違約行為的,但是有一些特殊情況屬於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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