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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貿易仲裁規則的內容包括什麼?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原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後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現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規則的內容包括什麼?

仲裁委員會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當事人在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訂明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仲裁或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的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仲裁的,均應視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委員會主任履行本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根據主任的授權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設祕書局,在仲裁委員會祕書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仲裁委員會可以視需要和可能,組織設立特定行業仲裁中心,制定行業仲裁規則。

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並可以視需要和可能設立行業仲裁員名冊。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

(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的爭議案件;

(三)國內爭議案件。

統一適用於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在分會進行仲裁時,本規則規定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和仲裁委員會祕書局或祕書分別履行的職責,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授權的副主任和仲裁委員會分會祕書處或祕書分別履行,但關於仲裁員是否迴避的決定權除外。

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規則進行仲裁。當事人約定適用其它仲裁規則,或約定對規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的,從其約定,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與仲裁地強制性法律規定相牴觸者除外。

凡當事人約定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但未約定仲裁機構的,均視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則或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條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參加仲裁程序或繼續進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訂明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或使用其舊名稱為仲裁機構的,均應視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此時也是需要確定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