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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法律3.1W
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具體是怎樣的?
辦法明確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裁量範圍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據以確定是否處罰、作出何種類別和幅度的處罰及其具體適用情形的細化、量化標準。 辦法規定,浙江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本系統執行的行政處罰進行梳理,並對可以細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項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同時規定,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參照執行上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也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進行細化和量化。 同時,鑑於在實際操作中,針對某一具體個案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能會發生處罰明顯不當的情形。辦法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情況下,變通適用裁量基準,但必須經實施機關集體討論決定,並充分説明理由;裁量基準不是本機關制定的,應當將處罰實施情況報制定機關備案。 辦法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依據、事實、理由以及裁量基準,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