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買賣合同運輸條款規定哪些內容
國際貿易中,多以海上運輸為主。由此可知,在國際貿易買賣合同中,運輸條款的的規定對於貿易雙方交易的順利進行以及糾紛的解決具有重要作用。下面,小編就國際貿易買賣合同運輸條款規定的內容進行簡單介紹,請借鑑。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裝運和轉運、裝運通知、滯期和速遣條款等內容。
一、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同,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1、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如“Shipment during March2003”,或規定跨月、跨季度裝運。這種規定,賣方可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廣。
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後一定時間內裝運
如規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L/C”。對某些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和地區,或專為買方製造的特定商品,為了防止買方不按時履行合同而造成損失,可採用這種規定方法。
3、籠統規定近期裝運
這種規定方法不規定具體期限,只是用“立即裝運”、“儘速裝運”等詞語表示。由於這類詞語在國際上無統一解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應儘量避免使用。
裝運時間的規定應明確具體,應注意船貨銜接的問題,以免造成有貨無船或有船無貨的局面。
二、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
裝運港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裝運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經進口方同意後確定。目的港(Port ofDestination)是貨物最後卸貨的港口。目的港則由進口方提出,經出口方同意後確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可分別規定一個,也可分別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還可以規定選擇港。
在規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對應注意:裝運港或目的港的規定,應力求明確具體;不接受內陸城市為裝運港或目的港;應注意裝卸港的具體條件;應注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問題;選擇港口不宜過多,並在一條航線上等。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條款】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總而言之,對於國際貿易買賣合同運輸條款的規定是對貿易順利進行的保障。在實踐過程中,能夠在貿易合同中,熟練地使用運輸條款,不僅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也可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熟悉使用該條款對於從事國際貿易的人來説,是很有必要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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