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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分户要土地使用證分證有什麼用?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證件,是在使用土地時需要的證件之一,這個證件的存在説明你可以使用這塊土地進行活動,商業或者住宅等,所以對於農村分户來説需要土地使用證分證有什麼用?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法律是如何介紹土地使用證的用途的。

農村分户要土地使用證分證有什麼用?

一、農村分户要土地使用證有什麼用?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二)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三)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 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二、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哪些情形?

收回土地使用權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分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主要採取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兩種方式進行,收回土地使用權要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規定,收回土地使有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為公共利益或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核准報廢的;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6、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7、臨時用地者超過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期限,又未辦理續期手續的;

8、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

9、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10、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及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的土地。

三、農村土地流轉的方式

1、土地出租

在市場利益驅動和政府引導下,農民將其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大户、業主或企業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承租方獲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經營權,出租方按年度以實物或貨幣的形式獲得土地經營權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賃型、反租倒包型等。

2、土地互換

互換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户,為方便耕種和各自的需要,對各自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的簡單交換,是促進農村規模化、產業化、集約化經營的必由之路。

30年前,中國農村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分到了土地。但由於土地肥瘦不一,大塊的土地被分割成條條塊塊。

劃分土地時留下的種種弊病,嚴重製約着生產力的發展和產量的提高。如何讓土地集中連片,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於是互換這種最為原始的交易方式,進入農民視野。

3、宅基住房

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

以重慶為例,國家批准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後,在土地改革領域率先進行大膽探索,創造了土地流轉的九龍坡模式即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也就是説,農民放棄農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換為城市發展用地,農民在城裏獲得一套住房。農民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鄉統一的公共服務體制。

農村分户要土地使用證分證有什麼用?可以這麼説就是國有土地使用者書就是意味着以你有權利使用土地,如果沒有土地使用證將土地進行其他商業用途來進行暴利行業那麼這是違法的,所以它是我國土地使用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缺一不可,在農村分户要土地使用證分證必須要有。